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戶政宣導

    生父認領登記後,生母應如何否認認領一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3 14:51

    基於簡政便民及親子關係確認之衡平考量,有關認領登記、撤銷認領登記所需文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嗣後如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或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筆錄辦理撤銷認領登4記。

    二、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登記後,應踐行通知生母及已成年之非婚生子女之程序,俾利生母或非婚生子女行使否認權,如渠等欲辦理撤銷認領登記,應提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筆錄辦理。

    三、如生母行方不明或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等特殊案件,由生父提出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憑辦,嗣後如有爭議,再循司法途徑辦理。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