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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專區

    申請人

    1. 結婚當事人(但於民國97年5月23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 受委託人。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已結婚生效者,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法定申請期限

    在國內結婚者,隨到隨辦,以登記日為生效日。在國外結婚者,以結婚證明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30日內。

    申辦戶所地點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書約正本。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年滿20歲)。
    2. 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自103年2月5日起換發新式戶口名簿,辦理各項登記異動均需換發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若戶長委託辦理者,另附戶長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4.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5.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6.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7. 結婚當事人應各備最近2年內拍攝之照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定)1張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8. 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如未經同意登記登記後,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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