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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籍罰鍰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3 14:49

    一、在國內出生之12歲以下國民,未於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二、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或死亡、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未於事實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辦理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四、戶長未依戶籍法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五、不實之申請或提供不實資料辦理戶籍登記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六、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未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內辦理戶籍登記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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