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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2 14:59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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