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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宣導免附地籍謄本便民措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0-16 14:45

    有關申辦「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房屋)」業務,得以「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取代檢附地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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