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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內政部公告「原住民可選擇單列原住民族文字」,自113年5月29日起修正公布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18 14:55

    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後,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姓名得以『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姓名,除原有之『中文漢人姓名』、『中文傳統姓名』、『中文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擇一登記外,於113年5月29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後,已增訂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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