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 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 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 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