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9年1月1日起,生育津貼發放金額調整為第1胎每名2萬元、第2胎每名2萬元、第3胎以上每名3萬元。 (二)發放方式由原先現金及匯款雙軌制改採「全額匯款」方式,由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並造冊後轉送社會局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