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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 戶籍登記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9 13:53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
    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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